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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续种补种有关费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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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发明电〔2018〕17号 各

国卫发明电〔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的续种补种工作,我委会同国家药监局制定印发了《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国卫办疾控函〔2018〕670号)。为落实有关要求,维护接种者合法权益,各接种单位在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工作中,不得向接种者收取费用,有关费用由接种单位垫付,请作好记录,保存相关费用单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8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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