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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健康码从“应急码”成为“法定码”

热点 谢宗林 评论

文章刊载于《学习时报》2020年10月16日第3版

—核心阅读—

疫情期间,健康码成为控制疫情的重要工具。通过“政府授权、企业开发”的模式,健康码集纳个人的家庭地址、行为轨迹、接触人群等信息,实现了对疫情的精准、高效防控,但从信息安全考量,要认真设计健康码制度,实现依据法定化、使用严格化,让数据分析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有力帮手。

疫情期间,健康码成为控制疫情的重要工具。通过“政府授权、企业开发”的模式,健康码集纳个人的家庭地址、行为轨迹、接触人群等信息,实现了对疫情的精准、高效防控。健康码的实质是通过收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与其他数据库相结合,是大数据时代高效的社会管理工具。正因如此,一些地方政府尝试在疫情控制领域之外开发健康码的其他功能,例如,有些城市使用健康码对接电子健康卡、电子社保卡等电子证件,可以完成挂号、就诊、取药、开电子发票等功能,实现一码就医。有些地方尝试将“随申码”升级为给市民和企业提供生活、工作、经营等数据服务的随身服务码。诚然,健康码可以升级为全能的数字化身份证或全能码。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虽然健康码可以准确控制疫情、高效管理社会,但也存在着侵犯公民隐私的危险,需要认真设计健康码制度,实现依据法定化、使用严格化,让数据分析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有力帮手。

明确健康码的双刃性

社会治理数据化是人类发展的趋势。如果疫情期间仍然靠传统的填写表格、盖章证明等方式控制风险,会浪费大量人力资源,也无法做到精准防疫和快速复工生产。与国外相比,中国的疫情控制相对较好,这与数字化防疫措施密切相关。

但是,数字化治理有双刃性。用之得当,是社会治理的良好助手;用之不当,则是侵犯公民隐私的危险工具。健康码需要分析个人的身份信息、人际关系和交通活动等,会暴露个人的隐私。在网络时代,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骚扰电话、广告推销、精准诈骗及跟踪型敲诈等乱象频繁出现。而且,保护隐私有天然正当性,因为它是人之尊严的一部分,没有人愿意生活在一个随时被监控的社会环境中。现代国家都认为保护个人信息是维护人之尊严的当然要求,政府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首先考虑公民的权利主体地位,未来在使用、升级健康码时必须遵循“同意原则”而不能强制推行。目前,有地方政府准备依托健康码,把医院挂号、处理交通违章、申报企业事项、提取公积金等窗口集合成全能生活码。这一举措当然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率,但数据化管理不能一刀切,应当给群众不同办事方式的选择权,改变“不同意无选择”的现状。愿意让渡个人信息而选择效率优先的市民,可以给予支持;对于注重保护隐私而喜欢传统政务方式的群体,也不能歧视。

法定化是健康码存续的必要条件

个人行踪轨迹是现代社会生活中重要的个人隐私,政府和企业对其使用应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2020年2月4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颁发了《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企业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在注意个人信息保护的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流动情况。根据中央文件推出健康码的应急措施,符合紧急情态下社会和公众的利益。

健康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需要法律细化规定。健康码就是检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试金石。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健康码必须于法有据,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上位法,应对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形作出明确授权,并赋予用户对被收集信息的删除权,改变“只收集不删除”的现状。同时,对健康码、生活码等准电子身份证明,国家需要****相关行政法规,规范其适用的范围、条件、程序,尤其应对个人信息的保管责任以及泄露的救济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推动健康码从“应急码”成为“法定码”。

严格化是健康码存续的充分条件

数字化管理的要义是提高行政效率,而非对人进行数字化标识。只有把健康码等个人信息搜集App纳入法律监管的轨道,才能严格限定其使用规则,防止侵犯个人隐私。这种严格化至少应当包括几方面。

严格确保信息使用匿名化。政府或企业在征得个人同意后可以使用其个人信息,但使用时要对其信息进行脱敏处理,防止识别到具体个人,“合法使用个人信息也要脱敏”是国际共识。在大数据时代,不脱敏使用的个人信息存在极高隐患,相当于让个人在网络空间裸奔。健康码的相关信息一旦泄露,轻则导致个人受到就业歧视(如来自疫区的群体),重则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引发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因此,匿名化使用信息是健康码的基本要求。

严格限制使用的时空条件。一方面,对多数群体而言,健康码应当限制收集信息的时间区间,不应全天候而只能在特定时间(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收集个人的行踪轨迹等。即便基于公共利益也应当有所限制。另一方面,健康码的使用区域应当有所限制。对长期无危险的地区(医院、车站等特殊场所除外),以及低风险区域(如小区、公园等)的群体使用时,应当进行合理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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