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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规培学员,不应该成为被法律遗忘的人。

大咖观点 烧伤超人阿宝 评论

2018年3月30日,江苏省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研究生规培学员顾健在下夜班交班时候不幸猝死。根据很多媒体报道,在猝死之前,他已经连续工作15小时,而这几乎是他工作的常态。 其实,媒体可能有些少见多怪了,连续工作十几个小时的情况,在医疗行业实在是家常便

2018年3月30日,江苏省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研究生规培学员顾健在下夜班交班时候不幸猝死。根据很多媒体报道,在猝死之前,他已经连续工作15小时,而这几乎是他工作的常态。

 

其实,媒体可能有些少见多怪了,连续工作十几个小时的情况,在医疗行业实在是家常便饭,在一些比较忙碌的医院和科室,别说十几个小时,连续几天几夜连轴转都是家常便饭。

 

2014 年,北京青年报曾针对医生过度疲劳展开过一次调查。该调查显示:几乎所有医生都曾连续工作 24 小时以上,半数人曾连续工作超过 36 小时,约有两成医生甚至曾连续工作 48 小时以上。

 

医生生病打点滴仍坚持工作、医生术后不到48小时前去探望患者途倒下、医生过度劳累晕倒、猝死……这类新闻层出不穷。

 

顾健学员去世之后,他的带教老师承受了巨大的压力,这对她其实非常不公正。该院一些学员告诉我,因为科室工作太繁忙,李老师本人也常年加班加点,常年无休。这次因为结婚,才休了十天假期。而且她平时对规培学员也相当好,在规培学员中备受尊重和好评。

 

其实,医生包括规培学员的普遍过劳这个锅,真不是哪个医生、哪个科室、哪个医院能够背的。这个问题不仅在中国大陆很突出,在美国欧洲以及中国台湾,年轻医生的过度劳累都是一个普遍问题,以至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得不出台法规强行限定医生每周最长工作时间。

 

顾健有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初中时候做了手术,也通过了学校和医院的体检。但是,制定体检标准的人,可能没有考虑到学员将要面对的是这样一种高强度长时间的工作状态。

 

医务人员猝死在工作岗位上,至少还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其死后的合法权益。而顾健这样的研究生规培学员工作中猝死后,我们却无奈的发现:在研究生规培学员权益维护方面,我国的法律近乎是一片空白。

 

恰恰是这种空白,导致顾健去世后,其家人与医院和学校之间发生了争执,家人甚至采用了到学校和政府门口拉横幅举标语等方式“维权”。

 

其实,我们不必怀疑医院和学校在面对这种事情时候解决问题告慰死者平息舆情的诚意。但这种法律的空白,将学校和医院也置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双方争执的核心内容是:顾健算不算工伤死亡?

 

这就涉及到了一个关系全体研究生规培学员权益的问题:研究生规培学员在规培过程中受伤和死亡,到底算不算工伤?

 

从某个方面来看,似乎应该是算的:顾健年满18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主体。他在医院承担的大量工作都是医院为患者提供的临床服务的一部分。其工作内容和性质与医院本院住院医师并无实质差别。他接受医院的管理指挥和监督。

 

但是偏偏,顾健的身份是研究生规培学员。住院医师规培制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学员权益的保障本就是一地鸡毛。偏偏顾健还是一个研究生。

 

在规培制度设计运行之初,我国的教育部门的研究生培养制度和和规培部门的住院医师培训制度并没有进行很好的对接。一度出现了读完三年临床研究生后还要和本科毕业生一起重新参加规培的怪现象,引起了临床研究生的强烈不满。

 

后来解决问题的方案,就是让临床研究生在完成研究生教育的同时,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规培,确保合格毕业生可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4证,也就是所谓的四证合一。

 

然而这个解决方案的问题依然很大,其中最大的麻烦,就是研究生规培学员的身份问题。

 

从理论上讲,研究生规培学员的身份依然是学生,除了要在规培间隙完成繁重的学业和论文外,他们也无法享受普通规培学员的权益。

 

他们是学生,所以其规培期间的待遇由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不能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提供给规培学员的补贴,导致其经济条件比普通规培学员更为窘迫。

 

而也恰恰因为他们是学生,他们的规培过程被视为研究生学习的一部分,他们在规培期间一旦出现伤亡,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支持其工伤认定和赔偿抚恤请求。

 

现在的研究生规培学员,就像旧社会的学徒工一样,工作时间,工作强度,薪资待遇,以及出现伤亡后的权益保护,在法律上几乎就是一个空白。

 

他们成了一群被法律遗忘的人。

 

就我个人而言,我支持顾健父母的诉求:研究生规培学员应当被认定为和医院存在劳动关系。由学校和医院签订的规培协议,也应当视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协议。

 

规培学员进入医院参加规培,无论是以社会人身份还是以单位人身份,都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聘用关系。学员已经大学毕业,年龄超过18岁,符合劳动者的要求。学员没有医院编制,但他们在医院做的各项工作,都与本院住院医师没有差别。他们为医院承担了大量工作,是医院为患者提供的服务的组成部分。他们接受医院规章制度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从医院领取合理报酬。

 

事实上,规培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规培学员待遇不得低于规培中心本院住院医师待遇,这本身也是确认规培学员的劳动价值与中心在职住院医师等同。

 

既然规培学员属于劳动者,那和普通规培学员从事一模一样工作的研究生当然也是劳动者。

 

研究生规培学员的身份是双重的,即是学校的学生,也是医院的规培学员,他们毕业时要领取四个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硕士研究生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前两者是其学员身份的证明,后两者是其学生身份的证明。两者互补替代也互补冲突。

 

在我国法律实践当中,已经有学生实习期间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案例。

 

 

案例一:

 

2013年6月18日,安徽新华学校2011级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学生范健在其实习单位新奇特车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挂宣传牌时,不慎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2014年6月6日,范健向常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新奇特公司在市人社局规定举证期内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市人社局于2014年8月4日作出常人社工认字(终)(2014)第30221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认为第三人发生受伤事故时系实习生,终止该工伤认定。

 

2014年9月30日,范健不服市人社局终止工伤认定通知书,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于2015年1月6日决定撤销上述终止通知书并重新受理该申请,并认定范健所受伤害构成工伤。

 

新奇特公司提出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维持了该工伤认定。新奇特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

 

范健虽为实习生的名义,但其受新奇特公司管理,接受新奇特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与其他普通员工的工作时间、考勤、工资核发完全一致,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驳回新奇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亿千公司2015年与X职业教育中心校签订了《学生顶岗实习校企协议书》,双方就安排毕业班学生在亿千公司顶岗实习事宜进行了约定。

 

姚春2011年9月就读于××技术学校机电一体化专业,修业3+2年。2015年4月,亿千公司在××技术学校内进行招聘,姚春作为该校的应届毕业生向亿千公司递交简历。经协商,双方7月13日签订了《实习生协议》。

 

后因姚春在工作中受伤,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产生争议。

 

2017年3月20日,姚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亿千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姚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确认姚春与亿千有限公司自2015年7月13日至2016年7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亿千有限公司负担。亿千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认定:

 

本案中,姚春与公司签订《实习生协议》时已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姚春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企业以2016届毕业生身份由企业招用,姚春实际接受企业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姚春提供的劳动是企业的业务的组成部分,企业向姚春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并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驳回亿千公司上诉请求。

 

当然,这两个案例,和顾健的情况还是有很大差别,但至少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

 

我真诚希望,顾健的死,能够成为填补研究生规培学员权益保护方面法律空白的一次契机。如此,则顾健同学的死,就不仅仅是一个悲剧。

 

我真诚的希望,顾健父母,能够和学校以及医院一起,携手走上法庭,让法律为研究生规培学员的权益保护给出明确的答案和判决。如果能够这样,那将是对顾健同学在天之灵的最大安慰。

 

如果判决结果不能令人满意,那么,我们的整个医疗系统和教育系统,必须立即推动国家的立法工作,从法律层面解决研究生规培学员的权益保护问题。

 

这是对那些为自己的白衣梦勤奋努力的孩子们负责,也是对我们国家民族的未来负责。

 

研究生规培学员,不应该成为被法律遗忘的人。

来源:烧伤超人阿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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